西北首家新型仲裁机构-西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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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大典型获奖案例案情提要

来源:西安仲裁委仲裁案例编辑部        2011-01-28 10:47:45    浏览:752次
 

案例1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之大,仲裁庭阵容之豪华,代理人人数之多均创了西安仲裁委之最。与本案相关连案件国内有三起、国际有三起,案情的复杂及法律关系的繁多给仲裁庭带来巨大的挑战。从程序来说,如何在多起案件交织的背景下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仲裁灵魂是本案程序管理的根本前提。从事实而言,如何厘清其中的已决事实与未决事实是本案正确裁断的基本保证。案件中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律概念冲突并存,如何从本质上正确理解现有的法律概念是本案正确适用法律的核心问题。为使案件结论更具公信力,本案的鉴定程序中尝试采用了两家具有不同鉴定资质的机构共同作为鉴定单位的鉴定模式,该模式为案件解决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案的最终裁决,为我们后续案件仲裁程序和法律分析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案例2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因石油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合作合同纠纷。被申请人因陕西省招商引资而进行油田钻采开发项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并未告知其是否具有开采资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而被申请人明知自己没有采矿权资质,也未进行任何的风险告知,使申请人在合作过程中权利受到限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申请人为此提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赔偿损失。而被申请人则认为该开发项目为陕西省招商引资项目,其之所以能够取得该项目,是基于被申请人所属的集团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拥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申请人当初签订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在提出解除合同,完全是因为国际油价下挫等原因。故提出反请求,请求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并赔偿其擅自停止开采作业,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仲裁庭首先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合同的效力展开审理活动,专赴国土资源部调查咨询,取得第一手权威资料,并将调查结果反馈被申请人,使其对合同无效的结论有心理准备。为了进一步增强说服力,仲裁庭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又召开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的专家咨询会,专家一致认为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终使被申请人终于放弃合同合法有效的主张,同意由仲裁委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前期投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清算。从而使一场旷日持久,争议巨大,极富挑战性的纠纷,通过仲裁裁决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本案的成功裁决,有仲裁人的责任、智慧与担当,更有对投资人的深刻警示作用。

案例3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多重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申请人供货后,被申请人迟迟不支付货款,后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用一处房产抵申请人的货款。申请人先支付被申请人10万元的购房款后,被申请人既不交付房产,也不支付货款和退还申请人补交的10万元购房款。双方就此发生纠纷,申请人以买卖合同中的事由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异议,本案仲裁庭认真分析了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和购房协议,认为购房协议虽没有被申请人的盖章及仲裁条款,但若不一并处理,将无法实现仲裁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为此,仲裁庭制定了周密的调解方案,认真分析案情,求得共识,以真诚与友善去感化当事人,通过仲裁庭大量、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明晰了法律关系,提升了思想境界,最终以撤诉的方式和解结案。撤诉后仲裁庭成员主动要求减少仲裁员报酬,给申请人退还部分仲裁费,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本案是仲裁法情相依,居中公断,突现服务理念的又一鲜活例证。

案例4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名为楼位转让实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楼位转让合同书》,约定被申请人将某社区H区楼位转让给申请人,楼位建设由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代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合同支付其所得利润,而被申请人认为原合同对建筑成本的约定只是概算,与实际成本存在较大误差,应从实际出发据实结算,否则可能引起其他已经结算清的合作开发者的连锁反应。为慎重起见,仲裁庭决定将利润核算提请鉴定评估机构,然而被申请人在该小区内开发的楼位较多,建设和销售关系复杂,多种项目开支混杂,难以厘清头绪,审计的难度和成本使双方当事人望而却步。出于对当事人权利的合理维护及维权成本的考虑,仲裁庭积极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共同探寻一种高效、经济、合理的解决方案。经过庭内庭外的多层次的调解,多角度的说理,终于使无法精确量裁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使当事人心中树立起了公正、合理的天平,也树立了对仲裁方式与仲裁人的信赖与敬仰。本案是仲裁柔性执法、公平合理、凸显效率等特性的集中体现,为解决各类难以量化的复杂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案例5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出售的合同确权型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将被申请人所有的煤矿整体出售给申请人。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状况良好,但双方当事人为了排除履行风险,巩固合同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各自所拥有的权利。这种全新的仲裁请求,无论是对仲裁委还是仲裁庭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怎样看待当事人的仲裁动机?有无虚假仲裁的因素?带着上述疑虑,仲裁委和仲裁庭进行严格的立案及证据审查。仲裁庭在多次庭审,核实事实的基础上,最终对双方的权利以裁决书的方式予以确认。同时,为防止意外,仲裁庭还特别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仲裁承诺书。承诺如存在隐瞒事实,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本案可由仲裁委组成新的仲裁庭重新仲裁并终止原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此种承诺方式将会有效地防止恶意、虚假仲裁的出现,为此类仲裁确权案件设置特别的“安全阀”。此种确权的处理方式在仲裁界尚属首创,它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拓展仲裁的应用空间,又能防止伤及第三人利益,保障仲裁安全。

案例6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范围及深度?也就是说是否达到付款的条件?双方在合同中虽对付款进行了约定,但第四、第五笔款项的支付条件的约定并不明确,约定的给付标准无法判断,导致双方发生争议。此外该合同并非简单的技术服务合同,申请人的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亦无相应的行业标准,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仲裁庭只能通过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及实际履行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法律原则,对案件进行认定。仲裁庭斟酌合同履行的步骤及每一项进度,详细审查了报告资料,对合同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以公众对合同条款、合同履行状态的理解与判断,逐步确定案件事实,最终对第四、五笔款项的支付作出了合理的认定。此类纠纷解决的技术含量很高,它将仲裁人的责任,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提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

案例7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签订时,双方将房屋买卖合同在仲裁委进行了备案。后买方因开发商没有办下房产证,无法办理按揭而无力支付购房款,卖方却因急于取得资金欲收回房屋。之后矛盾升级,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卖方将房门钥匙孔堵死,甚至威胁对方的人身安全,买方遂申请仲裁,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仲裁委受理后,迅速启动了仲裁程序。因仲裁庭及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前期参与了合同备案工作,了解案件的完整情况,敏锐的把握到双方争执的根源。经仲裁庭及备案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反复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及双方对峙可能造成的恶果的深入分析,使双方当事人明晰法律关系,打开心结,冰释前嫌,最终该案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付款协议,一纸调解书使潜在的矛盾威胁消弭于萌芽状态。本案是“合同预先仲裁备案”这一新型业务取得的积极成效,是仲裁业务延展与创新的典型例证。

案例8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某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大学签订了建设学生公寓的施工合同。申请人在合同期限内将公寓交付被申请人,并经过综合验收,被申请人也实际使用了三年之久。后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纠纷。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的工程款,被申请人则认为自己已超付了工程款且合同约定“最终的结算价款应在被申请人委托的审价机构审定后支付”,被申请人已经委托了审价机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决算,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并返还超付的工程款。仲裁庭围绕是否进行鉴定的争议焦点展开审理,他们没有简单的套用相关的司法解释,而是反复与双方协商,晓以利弊,最终使双方同意将工程造价提交鉴定机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的工程造价。同时对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款出具先行调解书予以确认,使申请人先实现部分权益,从而为后期鉴定审理排除了障碍。这既提高了案件的办理效率,又体现了仲裁当事人自治的特色。该案公平合理的处置,细致周密的程序安排,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赏,促使双方将合作过程中所有的纠纷,均提请仲裁解决,彰显了仲裁的独特价值与魅力。

案例9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依据购房协议提请仲裁,要求裁决开发商交房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仲裁庭审查后发现:该房屋系开发商与某村委会联合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开发的、未按法律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申请人女儿原系开发商职工,该房属福利分房性质;因房款未交清,开发商以申请人女儿工资抵扣,双方争执不下才未及时收房,该房屋现已转卖他人。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交房请求于法无据,但驳回其请求,又显然不公。一纸裁决很难了断是非,唯调解方能案结事了。仲裁庭以法律解析作为突破口,以利益平衡作为切入点,对申请人风险提示,告诫其正视法律、面对现实、理智思考,对被申请人情理感化,引导其平衡心态,承认获益事实,回归君子之德,认同补偿之理。经数轮斡旋,被申请人最终自愿给予申请人房款近一倍的补偿。这样的处理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本案告诫我们:仲裁过程中法律适用永远服从、服务于圆满解决纠纷这一终极目标。

案例10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因税款而引起的纠纷。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一幢房屋,由被申请人自行建设、销售,但所有的手续均在申请人名下。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均按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后双方因土地增值税税款发生纠纷,申请人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税款。申请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合同性质的认定成为本案处理的关键。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有两层法律身份,一是工程施工方,一是房屋的购买者。仲裁庭透过现象看本质,确定了双方之间为买卖协议,并向该项目税款进行审计的税务机关进行了咨询,厘清了案件的客观事实,最终确定由申请人承担增值税税款。关于税款问题的争议是本会受理案件的新类型,仲裁庭对于本案的妥当处理,在拓展仲裁服务领域的同时,也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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