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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买卖、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加工承揽、建设施工、保管仓储、运输、委托、行纪、居间、技术、保险、借贷、证券、股权转让、信托、知识产权、房地产、合资、合作、担保、国际贸易等合同与财产权益纠纷。
二、不予受理事项
(一)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三) 劳动争议的纠纷;
(四)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 仲裁协议或自愿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意思表示;
(二) 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三)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完善仲裁协议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调解中心可以先予协助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并在完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予以受理。调解中心协助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收取当事人的服务费,本省为200元-400元/件;外省为400元-1000元/件。
五、受理
有仲裁约定的,经调解中心审查后及时予以立案受理。
没有仲裁约定的,调解中心在协助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不同意仲裁调解的,不予受理,服务费不予回,无论调解中心是否受理,都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中心受理仲裁调解申请后,在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名册送达当事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调解征询意见函、仲裁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在收到调解中心送达的仲裁调解征询意见函后,如同意调解,应予签署书面声明或在仲裁调解询问笔录上签章以示同意,申请人在收到调解中心传达被申请人的同意仲裁调解意见函后,向本调解中心缴纳调解费用,办理立案手续。
调解费用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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