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读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11

一。仲裁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确认的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规定仲裁法律制度,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确认仲裁法律责任的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规定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它的特点和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或裁或审.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应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3)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程序有较大透明度和自主性.当事人从申请立案,组成仲裁庭到开庭审理每个程序都能提出决定性的建议。

(5)仲裁员有较高资望。

(6)法院的支持和监督。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申请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③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符台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含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④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怯》共有总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等八章八十条。它的制定,既统一了我国的仲裁制度,保证了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又为国际仲裁接轨懂出了重大贡献.

二.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所谓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对此仲裁法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埋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这一规定体现两层含义:第一、将纠纷提靖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劳动争议,农业经济承包纠纷不能进行仲裁:第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唯有这些纠纷才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社会经济生活中所经常出现的下述合同纠纷;

(1)经济合同纠纷: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台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等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中较为多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从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与发展过程看,之所以仲裁被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别于诉讼的自主特征,归纳起来,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制度中的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具有效性,权威性的途径有两个,一十是诉讼,一个是仲裁。到法院打官司,只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即可,无需征询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则不然。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没有这一共同选择,没有记载着双方共同意向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单方面的愿望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
  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不受地城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可以任选他们所共同信任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处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这一点与诉讼及我国已往的仲裁制度有着截然的不同。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上选定,也可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代为指定。

(4)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例如:仲裁—般应当开庭进行,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也可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也可以公开进行,裁决书应当写明争议事实及裁决理由,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这些内容在诉讼活动中根本不可能由当事人确定的,而仲裁则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的自治性的权利。 2、仲裁独立的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的独立性,不仅仅限于仲裁独立于行政,在有关仲裁的组织体系中,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出(目应存在着独立性。各仲裁委员会设在区级以上的中心城市,其相互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婢.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尉的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据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

(1)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的基础,以便正确定当事人所应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各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而不能撇开法律,随心所欲。

(3)公平合理,首先是仲裁庭处理纠纷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应当处于公正地位,无论仲裁员是由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他都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为了保证仲裁能够公正地进,仲裁让确定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回避制度,以避免仲裁中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其次,公正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这与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

四.仲裁的基本工作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将争议提文仲裁解决,必须在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

(2)或裁或审制度。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当事人来说,达成仲裁协议的,双方就应信守协议,不能单方毁约;达成了仲裁协议,就章味着放弃了起诉权,就不能再去法院起诉。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入应当履行,并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窠有利害关f\,
①与本案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②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不公开审理和开庭辩论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秘密进行审理,已成为几乎所有国家仲裁机构的习惯做法,这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和减少由纠纷曝光而对当事人产生的感情影响。有利于争议双方今后的继续商事往来。

(6)先行调解与自愿和解制度。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该先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也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分清责任,相互谅解,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这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志,有利于经济纠纷的及时解决。

(7)财产保全制度。我国《仲裁法》规定:—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审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审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8)自觉执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口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条件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条件足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审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预受理。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贯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共同研宄决定的,只有共择的内容才是双方意志的共同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达成办议。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当事人—旦选择仲裁,实际上就放放弃了向法院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六.仲裁程序和主要步骤

  仲裁程序指仲裁委员会决可以仲裁的争议时,所适用的程序和次序。其主要步骤有:

(1)申请和受理申请。
  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的行为。受理。指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预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仲裁法》赋于仲裁庭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①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习惯称独任仟仲裁庭;②由三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又叫合议庭。其组成特点是组织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主任指定。

(3)开庭和裁决
  开庭。是指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等参与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裁决。仲裁庭依法满足或者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被审理人的反请求,解决纠纷的实体事项,作出决定即仲裁裁决。其特点是“—裁终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否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七.仲裁的效力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也称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我国的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级仲裁,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必劝无条件地执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执行亦即是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按这一规定要求,在仲裁庭作山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全面,及时地履行裁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除经法律程序撤销以外,均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绝执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仲裁与审判的区别

(1)受理机构不同其性质也不同:仲裁是由仲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审判是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仲裁委员会只有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方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受理争议案件,实行协议管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审判是强制管辖.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仲裁庭组成的仲裁员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上任指定.而审判庭的组成人员的人数和人选,诉讼当事人无权过问,完全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4)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是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或仲裁委员秘书书处不接受任何人采访.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5)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

九.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

(1)有仲裁协议
(1)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合的受蹲范围.
(4)当事人指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5)新修改的《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成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6)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手续

  概括《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有下列手续:
(1)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有敢证件);
(2)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3)应提交原始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4)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明确载有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内容
(5)按规定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及有关费用;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十一.不公开仲裁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纠纷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信誉,保护其商业秘密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不公开仲裁的原则.即除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有关证人、鉴定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以参观、旁听、采访等
理由参与开庭等仲裁活动.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仲裁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
到国家秘密的仍不得公开仲裁。不公开仲裁足仲裁的一大特点.

十—.开庭仲裁与不开庭仲裁

  开庭仲裁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对纠纷争改的焦点和责任的承担进行辩沦的程序.开庭仲裁可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到有益于澄清事实,明确责仟,公平,公正裁决的目的.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的,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作出裁决。开庭仲裁与不开庭仲裁只是审理纠纷的不同方式,不影响裁决的法律效力.

十二.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我国仲裁法已明确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也就是说,提交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地点和仲裁委员会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产生无休止的磋商,在拟定仲裁协议时就应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十四.如何制定一个完善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来说,仲裁协议应当早量订得完整些,以便一旦发生争议需要仲裁时,能有所遵循.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愿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2)仲裁事项,就什么事项进行仲裁;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具体选定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仲裁协议的基本形成

(1)仲裁条款:专指合同中规定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它是在一份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文件中,专门规定将合同当事入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条规定。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尽管仲裁条款是整个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它被视为一项单独的合同。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合同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在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因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后,该仲裁条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旧有约束力。

(2)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它可以是对原合同的一个补充文件.这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之为“仲裁协议书”,以区别广义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的达成时间不限于争议发生之后,也可在争议发生前达成.

十六.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是适用仲裁的前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申请和受理仲裁的依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首要条件。

(4)是取得司法监督的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没有仲裁协议或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以及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桉实,裁定不于执行

(5)是外国承认和执行的根据.我国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当事人在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时,应提交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说明他承认将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则各缔约国可以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援引裁决的程序规则执行之.

十七.仲裁事项或仲裁委贝会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都仲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事项足仲裁的内容,解决“仲裁什么”的问题,仲裁委员会是仲裁的机构,解决“在哪里仲裁”的问题.如果一个仲裁协议,只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而无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则空有其光而无其实,虽有仲裁的愿望,并不清楚仲裁什么或到哪里去仲裁,仲裁愿望必然落空,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双方当事人应该相互主动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我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对仲裁协议中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作有专项规定: (1)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才有效。

(2)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贝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十八、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的规定

  仲裁,关键是需要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仲裁员队伍.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首先要公道正派,并具有较高法律、业务素质。《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且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井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十九.怎样选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 选择仲裁员的方法主要有:

(1)协议选择。双方当事人参照仲裁员名册,以书面形式约定选择1名或3名仲裁员;
(2)当事人各自选定。双方当事人参照仲裁员名册,各自选定自己认为合适的仲裁员;
(3)委托选定。当事人认为必要,可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凤;
(4)指定仲裁员.根据当事人委托,或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5)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首席仲裁员的产生,叮巾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也可由仲裁委员会k任指定.

二十.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自然状况、案由;产牛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的划分以及调解的内容。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最后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
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也是履行义务的根据。当事人必须自动按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十一.调解书签收前又反悔的处理

  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如果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义反悔的,此调解书无法律效力.仲裁庭应继续审理并及时依法作出裁决.此时所做的裁决书不是根据调解协议内容面做出的裁决,而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的裁决书,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十二.仲裁简易程序的适用

  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第五十八条规定;凡争议标的不大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涉及第三个权益.争议不大的仲裁案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由本会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或本会认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十三.仲裁办案期限

  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不违反仲裁程序规定的期阻内公正,及时地审结案件。较为复杂的案件必须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书。

二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

  我国《仲裁法》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汲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章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另外.无沦是国内仲裁或涉外仲裁,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