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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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是相当古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机制,人们不诉诸法庭,而是求助于民间的机构。中世纪时,商人们更倾向于这种方式,商人之间的纠纷请商界元老出面仲裁,既迅速便利,又免伤和气。
  近代以来,国际贸易的纠纷往往诉诸仲裁。法院含有主权的象征,一方往往不愿意到对方国家的法院去解决纠纷,一些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应运而生。
  上一个世纪产生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
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属计划控制,由此产生的纠纷诉诸法院也无多大必要。于是行政仲裁制度(也称国家公断制度)颇为盛行。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际仲裁与行政仲裁双轨并行,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八年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统一了不合理的双轨现象,取消了行政仲裁,将仲裁制度规范到国际通行的商事仲裁轨道上来;二是为国内发展仲裁制度创造了条件,规定在一些地级市都可以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在国内的发展是符合历史潮流的。
  仲裁法制订时就考虑到西部、边远地区的发展需求,只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仲裁机构,只许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国际仲裁机构受理海外商事纠纷案件将很不利于及时解决一些商事纠纷。西安是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西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对推动西北地区仲裁制度的发展起着主要的示范作用。
  如果说审判制度的核心是公正与效率的话,那么仲裁制度的灵魂和生命力也同样在于公正与效率。西安仲裁委员会为宣传仲裁制度编印《走进仲裁》这一图文并茂的画册,实是促进仲裁制度发展的一件有益事情。作为一名法学教授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表示衷心祝贺,并祝愿西安仲裁委员会在全国仲裁事业发展中作出更大成绩。
                 


  西安仲裁委是我国仲裁工作的老典型。无论是重组还是开展仲裁工作都为全国仲裁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现又在理论研究和快速发展方面有了新的进步。工作要跨越,认识跨越是基础。希望西安仲裁委的同志继续发扬光荣传统,进一步解放思想,牢牢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全面落实长沙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希望西安结合几年来我国仲裁工作的实际,在研究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仲裁学上有所建树,在形成我国仲裁优势和特点方面有所实践。
                            
         ----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在西安仲裁委工作规划上的批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