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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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三项监管” 即:程序监管、质量监管、审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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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三高”战略 即:选定高素质的仲裁员、高效率的办理高质量的案件


实现“三率”目标 即: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快速结案率

仲裁员个案目标量化考核
内部刊物 -- 《西安仲裁》
 
 
确立四种意识,实现四项融入。


四种意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责任意识,获得市场主体认同的作为意识、接受当事人选择的竞争意识、实现仲裁还法于民的服务意识。

四顶融入:观念融入、作风融入、机制融入、效果融入。

观念融入,即要以开放的思维、全新的理念、独特的视角,聚焦仲裁、解读仲裁,适时调整仲裁与市场经济的距离,使仲裁的工作理念与市场经济主体的要求对接,逐渐改变仲裁员队伍的结构成份,更多地吸收市场经济的专家,依照市场经济的方法,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仲裁发展之路。
作风融入,则要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工作作风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规范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仲裁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仲裁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机制融入,是指仲裁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必须建立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竞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使这一新型机构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接受市场法则的检验,这是仲裁机构成长、发展的必然选择。
效果融入,则是要求仲裁的最终结果能够体现法律精神,符合公平原则,促进经济交往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仲裁的价值取向应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一致,这是检验仲裁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仲裁员应按照这一标准来主持仲裁活动,变对抗为磋商,平衡权利与义务,使仲裁效果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统一。

西安仲裁委员会办案“十公开”制度

  为了进‘步树立仲裁办案“公正、及时、符合法律、公平合理”的形象,提高仲裁工作的透明度,改善法制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西安仲裁委员会实行办案“十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开案件管辖范围和立案期限。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不受地域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凡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含涉外、涉港、澳、台),均可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符合简易程序的,当即作出立案决定。

二、公开仲裁程序、仲裁员名单。当事人自主选定仲裁员,约定适用普遍程序或简易程序及仲裁庭的组成。

三、公开仲裁员办案规定。为规范仲裁员办案行为,保证仲裁活动依法顺利进行,特制定了《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定》,仲裁员严格依照该规定办案,并以此接受仲裁委员会、社会及当事人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四、公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为使仲裁充分体现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使当事人熟悉仲裁程序,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特在仲裁庭逐条公布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提高仲裁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仲裁的顺利进行和自觉履行。

五、公开仲裁案件审理期限。自仲裁庭成立之口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四十五日内结案;适用于普通程序的,四个月内结案(依法可延期仲裁的除外)。无故逾期结案的扣减仲裁员报酬,限期结案,并通报批评。

六、公开仲裁收费标准。仲裁案件受理费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文件和西安市物价局的批文,统一收费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监督,绝不超标准收费。

七、公开仲裁员回避制度。为了保证仲裁庭公正审理案件,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发表仲裁员与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声明。

八、公开内部管理制度。仲裁员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办案、公正仲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办案纪律的仲裁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扣减报酬,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除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九、公开仲裁活动忌语。规范仲裁员及工作人员的言行,提倡文明礼貌的行为规范,营造仲裁公正、高效、便民的法制环境。

十、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并设置举报信箱。为了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接受群众监督,西安仲裁委员会公开咨询、监督电话(029-7261425,7250653),设置举报信箱,群众对仲裁员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